作者自序
(摘錄於自序)
自 序 車輛眾多、事故頻仍,都因駕駛人不知禮讓,以致違規而肇事。此時藉警察之干預與告發而有所懲罰,以資告誡,肇事當事人(包括被傷害受傷之人)且有不知本身違規者,一旦提出訴訟,將由法官依據法條審判處分。也許表面上不容易看出有什麼困難問題,就因違規行為者不一定有過失,反之過失犯不一定以違規與否為要件,故刑法與安全規則,根本上就有其機能方面的差異。一般人尚未完全瞭解之前,對於行車事故(一般通稱車禍)較難把握住處理之重點,以平常心處理,將大事化小,息事寧人,減少訟源。在我們國度裡,汽車強制責任險剛剛著手實施,全民保險末見普遍,萬一肇事大部份都要勞駕警察之處理或法院之裁定審判,始能解決糾紛。若因現場取證或鑑定之有所偏差錯誤,就難使人折服,既不能疏減訟源,甚而導致誤判,抱怨日增,徒呼之奈何,影響所及交通秩序之改善猶如紙上之談兵,沒能深究其癥結所在。吾人參考大陸法系首創新過失理論「過失行為之概念由責任要件演變到違法性要件」之法意。參酌信賴原則「無罪事件理論,由結果主義變遷為過失主義」之原理,呼籲駕駛人被告重視信賴原則,溝通行車安全理念,必先由自己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做起,庶幾公理之得以伸張,消弭此杜會隨時都會發生事故之罪惡感,而能消滅冤抑於無形。個人不揣翦陋,以行車事故鑑定因素為架構,試論「車禍鑑定原理與案情分析」兼由實務上問題探討全盤作業與細節,倘能有助於減少駕駛人(或車禍當事人)無必要的壓抑,或帶給予一般人有更多的交通安全的觀念,守法律己,自助助人,促進優良交通秩序,是所至企。
一九九八年三月 王肇基 謹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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